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浠水县**镇农商行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遂被抽取血样。后,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洪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24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抽血;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振东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