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洪某某持准驾车型“C1”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由苍南县金乡镇西门往金乡镇城北新村方向行驶。当日11时10分许,途经苍南县金乡镇吴衙街与环城西路路口处,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传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联系电话15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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