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10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洪某某欲到马官镇老谭堡张某某家吃酒,张某某就打电话给洪某某说去的时候帮忙张某某把在贝乐佳幼儿园读书的两个小孩以及村里的其他小孩接起一起去老谭堡,2019年10月22日17时40分许,洪某某驾驶云G6V***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21人,从普定县马官镇贝乐佳幼儿园开出,行至普定县普余线9KM+100M处时,被马官镇安监站工作人员刘某某发现严重超员,刘某某便将该面包车拦停并对车辆进行检查,随后刘某某电话通知辖区交警负责人前来处理。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洪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法搭载乘客并严重超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1)坦白,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蒋洁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县**镇**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83****2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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