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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82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安置房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由本院决定进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被告人洪某某在其居住的**镇**安置房家中吃饭饮酒。饭后20:30时许,洪某某驾驶赣A*****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准备前往进贤县七里乡,洪某某骑车从嘉禾路右转进入人民大道,由西往东直行后右转进入滨湖大道,20:40时许行至北门口路段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经鉴定,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当场查获,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36.9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辉辉

检察官助理:杨玉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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