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1********,汉族,大学文化,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办公室职工,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洪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海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2月31日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GT****号黑色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汉庭酒店西侧路段时,撞击路北侧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
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的车辆;
2.户籍证明、车辆信息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金某某证言;
4.被告人洪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77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新闻
检察官助理:单超仙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80512****。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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