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街**委**组**号,住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黑N****8号钱江牌两轮摩托车在黑河市市区内沿桦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桦林路与民益路交叉口处,与对向行驶左转弯的袁某某驾驶黑N****0号尼桑牌小型轿车相撞,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洪某某受伤。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6.6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袁某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洪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侦查,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洪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洪某某驾驶的黑N****8号钱江牌两轮摩托车、袁某某驾驶黑N****0号尼桑牌小型轿车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洪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车辆信息查询单,到案及破案经过等。
3.证人袁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洪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磊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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