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0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住安徽省六安市**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23分,洪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利辛县文州路与泰鑫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洪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7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现被取保候审在六安市**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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