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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0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住安徽省六安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23分,洪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利辛县文州路与泰鑫路交叉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洪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7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现被取保候审在六安市**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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