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56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1********,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0时27分许,被告人洪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常平镇溯新市场出发,行驶至东莞市松山湖景湖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洪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3.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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