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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200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住新安县**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时左右,被告人洪某某驾驶豫CE****小型轿车行驶至宜阳县石陵街加油站附近时,被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民警查获。经河南金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前科及身份证明、查获经过、抽血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洪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可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花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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