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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844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建德市**镇**村**号。2020年4月21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被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人民币17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洪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57.2mg/100ml)驾驶浙**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建德市**街道**路驶往**路,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撞到路边绿化带,造成车辆及绿化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后被交警查获。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洪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汽车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婧

                             2020 102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4.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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