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醉酒驾驶琼D5****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昌江县**镇**方向沿人民北路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县***大队前路段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扣,经现场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6.5mg/100ml, 随后被现场执勤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洪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酒精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
2.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钟纲云
书 记 员:符庭芳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1册,主要证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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