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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施工队长,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镇**村**,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曾于2008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交通大队行政处罚;2009年11月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行政处罚;2016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23时9分许,酒后驾驶鄂A*****号白红黄色江铃全顺牌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武汉市江汉区二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武汉市江汉区二环线汉口站通道东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驾驶人简项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查获照片、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忠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137****、1897139****;

2.移送本案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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