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6********,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洪某某独自一人在其位于凤凰县**镇**村的家中喝了一杯米酒。当日晚上,洪某某与麻某某、杨某某在凤凰县**镇“**”酒吧玩耍,期间洪某某喝了20多瓶“动力火车”鸡尾酒。5月6日凌晨,洪某某无证驾驶杨某某所有的湘******号帝豪牌小型轿车搭载麻某某、杨某某二人从凤凰县**镇返回**镇**村。当日1时许,洪某某驾车行驶至凤凰县**镇**村路段时被凤凰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2020年5月6日,经湘西自治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血样中测出乙醇含量为201.520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传唤证传讯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吸仪检测结果、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2.证人杨某某、麻某某证言;3.被告人洪某某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据: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吴尧君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90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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