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晋江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同年7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8日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S325线**交警中队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26.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记录等;
2. 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