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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31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晋江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同年7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8日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S325线**交警中队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26.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记录等;

2. 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6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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