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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惠安县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6日被丰泽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洪某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惠安县**镇**街**街交叉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洪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洪某某被出警的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同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洪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7.40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经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洪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与李某某尚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闽司鉴[2019]毒(醇)鉴字第8783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6.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等罪被判处刑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至三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云英

检察官助理  纪润慈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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