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经理,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住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王云、任连辉及被害人近亲属龚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被告人洪某某在巫山县回头鱼庄和陈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时喝了白酒。随后,洪某某到巫山县高唐会所玩耍时又喝了红酒和啤酒。次日0时许,洪某某驾驶粤AH****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南三路高唐会所门口向章家湾戴斯酒店方向行驶。洪某某驾车经过巫山县广东中路344号(神女市场)门前路段时,与行人龚某甲相撞,造成龚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洪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洪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2.0mg/100ml。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龚清亮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巫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洪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7日1时许,巫山公安民警到巫山县戴斯酒店将洪某某抓获。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委托书、送达回执、110受理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封存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龚某乙、姚某某、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性能鉴定意见,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卡口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占锐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9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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