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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477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3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21时许, 被告人洪某某醉酒后驾驶粤A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环莞快速**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洪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6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佳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保证人洪某某,联系电话185********。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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