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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644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乡**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洪某某谎称系“**公司”的员工,以帮助被害人万某某代理货物清关为由,骗取被害人万某某支付运费合计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洪某某将货物运到境内之后将货物变卖获利。

2019年4月,被告人洪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某支付运费合计人民币23985元;被告人洪某某将被害人沈某某价值11191.79美元的货物进行变卖获利。

2019年10月,被告人洪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支付运费合计人民币14200元;被告人洪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价值21030.37美元的货物进行变卖获利。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洪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大厦**宾馆**楼**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颖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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