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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合同诈骗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301969********,朝鲜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乡**村**组,住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 被告人洪某某在盐城韩资工业园成立盐城**模具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后又以该加工厂名义和韩国人具某某、李某某合资成立盐城市**新能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工厂、**公司均无实际投资经营,未取得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手续。

2013年9月、10月,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将**公司的厂房工程对外发包收取定金为由,先后诈骗被害人周某某、孙某某人民币4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9月,被告人洪某某与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收取合同定金的名义骗取周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2013年10月,被告人洪某某与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收取合同定金的名义骗取孙某某人民币30万元。

2014年6月,本案因被害人报案而案发,被告人洪某某逃匿。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洪某某在北京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红

检察官助理:唐轲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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