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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失火案)_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洪某某,女性,1972年9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三海街道三海村委**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4日由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自己位于灵山县三海街道**处的林地清理杂草时,用打火机点燃清理好的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为33.3公顷,过火有林面积为22.03公顷(330.45亩),其中被烧马尾松、湿地松、荔枝等混交林面积为19.81公顷,被烧马尾松面积是2.22公顷。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投案自首,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失火造成的过火有林面积22.0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财财

                              202071

                         

附件: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7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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