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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_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住资溪县******小组**号,2019年3月19日因推搡、拉扯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被行政罚款200元;2019年12月23日因殴打、持刀威胁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被行政拘留二十日(不予执行)并处罚款200元2020年10月15日因饮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行政罚款2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资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2月26日经院批准,日被资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19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日被资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24日,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资溪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临时关闭文体休闲娱乐景区等场所、取消各类聚会集体活动、禁止销售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了暂停全县麻将馆及其他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2020年2月17日15时30分许,资溪县公安局高阜派出所接到举报称在**镇**村**小组被告人洪某某家中有人员聚集打麻将赌博。民警罗某某立即带队前往处警。在到达**村**小组后,民警罗某某将警车停放在红岩村小组的水泥马路边上,洪某某以警车堵路为由,要求派出所民警移开车辆。罗某某多次劝说并告知其正在执行公务,洪某某不听劝阻仍旧纠缠罗某某,罗某某表示将车立马开走,洪某某不听劝阻,反而拉扯罗某某。据此罗某某依法将洪某某控制在地后起身,洪某某随即起身用手抓伤罗某某颈部,并用拳头击打罗某某面部。高阜派出所增援民警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依法对洪某某进行传唤,洪某某依旧不听劝阻,并且敲打警车,谩骂民警,后以砖头拍打头部及胸部的自残方式威胁民警,拒绝接受传唤。其间,大量村民聚集围观。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罗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历某某、方某某、罗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到资溪县**镇**村村委会内,无故谩骂扶贫干部张某甲并撕扯张某甲衣领处,抓伤张某甲左侧胸部及左手食指,张某乙、汤某某等人见状上前劝阻,在劝阻过程中洪某某将张某乙衣领扯坏,用脚踢张某乙,并抓伤张某乙左侧颈部。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对洪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华

检察官助理:邓晶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资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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