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洪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5********,汉族,文盲,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洪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前往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红云派出所进行处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因不满处理结果,在大厅内进行辱骂,经多次警告无效后,在民警将其传唤至红云派出所办案区内进行处理时,被告人洪某某拒不配合,并暴力抗拒民警执法,采用手抓等方式厮打民警,致民警彭某某受伤。后经鉴定,彭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谭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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