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25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劳务人员,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澳县**乡**路**号,现住广东省南澳县**乡**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13被南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 6月3日被南澳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日被告人洪某某先后两次在其位于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号家中**楼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洪某某在其位于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号家中**楼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及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上述容留林某某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
2.证人林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洪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继桓
检察官助理:谢林鑫
2020年9月25日
附:1.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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