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两年。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洪某某容留谭某某在自己的湘******三菱越野车内吸食毒品冰毒,吸毒时该车停在攸县**镇**村**组一空旷地。
2、2019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洪某某容留贺某某、彭某某在自己的湘******三菱越野车内吸食毒品冰毒,吸毒时该车停放在攸县**社区与江西**交界的一下坡路段。
3、2019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洪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捷达小车搭乘刘某某、谭某某从攸县皇图岭开往黄丰桥,驶至攸县**路段时,被告人洪某某将车辆停放在一路段,容留刘某某、谭某某在车内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吸完后继续驾车开往黄丰桥,驶至**镇内**村一路段时,被告人洪某某再次将车辆靠路边停靠后,容留刘某某、谭某某在车内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谭某某、彭某某的证述;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5.尿样采集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赐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_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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