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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69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村**号其于2019年9月17日因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晚上,被告人洪某某到被害人庄某甲位于吴川市***区**村的家中与庄某甲对质,洪某某怀疑庄某甲曾经到处说他吸白粉,但是庄某甲对此表示否认,两人因此发生口角纠纷。2019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G55****小车回家,经过庄某甲住宅时,为泄愤撞坏庄某甲家的不锈钢门以及卷闸门。案发后,被害人庄某甲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洪某某当场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坏的不锈钢以及卷闸门进行价格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贰元整(¥2362元)。经《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洪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48.16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庄某乙、庄某丙、洪某某、庄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 勘验、检查、辨认、现场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为泄私愤,随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林小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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