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建德市**街道****号。2013416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419日因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1130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32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55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张某甲(已判刑)为催讨债务,多次指使他人到本市**街道**村**号吴某甲家中滋扰。2014年底吴某甲母亲去世后,受张某甲的指使,被告人洪某某伙同方某某、黄某某、孟某某(均已判刑)将吴某甲家一楼左右两侧落地窗及一楼花岗岩窗台板砸破。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308元。

被告人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归案经过、住院记录、死亡证明、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何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甲、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洪某某以及同案人员黄某某、孟某某、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洪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庄子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在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文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