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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洪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7月30日晨,被告人洪某某的丈夫提某某在铜陵**公司值班期间从二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8月19日,铜陵**公司代表就善后处理问题与洪某某等三名死者家属签订了协议书,由铜陵**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困难补助共计115500元,洪某某领取了该款项。

后洪某某仍然就事故认定、死亡工伤赔偿、落实个人身份和待遇、及房屋等问题,先后到铜陵**公司、铜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铜陵市信访局等单位信访。铜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铜陵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次作出答复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2014年1月23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书面告知洪某某,其提出的来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复核完毕,决定不再受理。

后洪某某赴北京多次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和训诫。

自2016年以来,洪某某多次到国家信访局重复信访登记,其中2016年13次、2017年11次、2018年1次。2018年3月9日,洪某某与铜官区人民政府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由铜官区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洪某某50万元,扣除洪某某欠缴的集资房款,实际支付洪某某389324元,洪某某同意不再上访。

同时,洪某某还多次以赴京上访相要挟,向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强行索取财物。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前,洪某某扬言要赴京上访,向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提出不上访在家就没钱用,迫使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向其支付现金1000元。

2018年全国两会召开前,洪某某赴京上访,地方政府接访人员将其劝返后,洪某某以自己物品还存放在北京一处不明地点为由,向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强行索取现金600元。   

2018年5月份,洪某某提出要求解决其退休医保补缴资金,在市公共服务中心医保局窗口工作人员对其答复该费用应当由其个人缴纳的情况下,洪某某以赴京上访相要挟,迫使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以其他名义向其支付现金2000元。

2019年3月份,洪某某要求一次性解决其医保补缴资金,根据铜官区医保局相关复函,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其应由其个人承担补缴医保费用。洪某某不同意,于2019年4月15日至8月1日期间,上访滞留北京,并又以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到国家信访局重复登记76次。

洪某某在其信访事项已经三级行政机关处理终结的情况下,仍多次赴京非正常上访,耗费了地方政府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2015年3月至2019年7月,地方政府为接访劝返洪某某,支出费用共计71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付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汪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赴京上访相要挟,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立志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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