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7********,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镇**村**村**号。2015年7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6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洪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张家港市**镇等地租赁场地开设赌场,由张某某(另案处理)寻找、租赁场地,由苏某某(另案处理)开车接送赌客,供艾某某、赵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0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洪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经预谋,到张家港市凤凰镇清水村第二十六组11号开设赌场,由张某某寻找、租赁场地,由苏某某开车接送赌客,由被告人洪某某等人抽庄风,供艾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2000余元。
2.201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洪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经预谋,到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开设赌场,由张某某寻找、租赁场地,由苏某某开车接送赌客,由被告人洪某某等人抽庄风,供谢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3000余元。
3.2019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洪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经预谋,到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开设赌场,由张某某寻找、租赁场地,由苏某某开车接送赌客,由丁某某(另案处理)抽庄风,供艾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4000余元。
4.2019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洪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经预谋,到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开设赌场,由张某某寻找、租赁场地,由苏某某开车接送赌客,由丁某某抽庄风,供艾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等人以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900余元。
被告人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的近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艾某某、赵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洪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洪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雄伟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被告人洪某某的近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900元现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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