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洪某某在明知“建德麻将”、“青龙十三张”APP为赌博软件的情况下申请成为二平台的二级代理。在此期间,被告人洪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推荐游戏玩家绑定其邀请码充值返利,又通过微信组群的方式招揽游戏玩家在软件中赌博,要求玩家在微信群里以微信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至案发,被告人洪某某共获得平台返利人民币152284.35元。
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回单、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微信交易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邓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睿亭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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