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6月8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8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于2019年7月至11月间,以营利为目的,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镇河**村**楼**单元**楼**家中,组建微信****,利用“吉林快三”福利彩票开奖结果作为赌博依据,通过押“大小”、“单双”等赌博方式,接受****内成员投注进行赌博活动。截至案发,被告人洪某某赌资额累计达人民币90余万元,盈利约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华为黑色平板手机一部。
(二)书证
1.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
2.微信及支付宝截图及****;
3.办案说明等。
(三)证人于某某、柯某某、刘某某证言
(四)被告人洪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颖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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