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45号
被告人洪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湛江市麻章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的旧宅(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原是开设小卖部,近四、五年,每逢春节期间,有些村民就聚集在洪某某的旧宅里进行赌博。被告人洪某某见有利可图,每年过春节时都准备赌具麻将桌、 扑克牌提供给村民在该处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自2020年1月25日开始,湛江市麻章区**镇**村村民陈某甲、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乙、苏某丙等人就聚集在被告人洪某某的旧宅内以扑克牌为赌具,采用斗牛“撑船”方式比大小,以大杀小规则进行赌博,被告人洪某某有时也参与寄注进行赌博。一般每次赌博都有五至八个人坐庄,其他在场参赌人员可以随意选择坐庄人员进行寄押赌注,没有固定的庄家,由坐庄人员轮流做庄,每天都有十至二十人参赌。每一局每人押注最少是人民币100元,赌注上限不封顶,一般每人每次押注都是人民币200元至300元,有时有人押注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不等。该赌场的输赢支付方式有现金或微信转帐结算,根据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洪某某、陈某甲、苏某甲、苏某丙、苏某乙《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经洪某某核算确认,洪某某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12日的微信支付输赢交易数共99200元,其中支出数额是54200元;陈某甲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微信支付输赢交易数共387600元,其中支出数额是192800元;苏某甲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微信支付输赢交易数共330050元,其中支出数额是143750元;苏某丙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微信支付输赢交易数共579100元,其中支出数额是300900元;苏某乙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微信支付输赢交易数共167700元,其中支出数额是98100元。
他们是每天11时至15时之间开始进行赌博,有时直至第二天凌晨1时至4时,一直赌博至2020年2月12日。每天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都会抽水50元至200元不等交给被告人洪某某。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洪某某共非法获利约2000元,累计参赌人员超过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廖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苏某丙、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丁等人的证言;3.廖某某指认赌博场所是洪某某管理,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乙指认洪某某在赌场抽水,涉案赌具、赌场现场的相片指认;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 5.辨认笔录;6.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其旧宅(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内开设赌场,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德权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洪某某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湖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证据目录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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