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天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陈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薛某甲(已判决)三人共谋采取进购二手汽车出售后抢回,再进行转卖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预谋作案后,2017年12月初,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有购车需求的被害人阿某某,并在微信中与其商谈好购车事宜后于2017年12月10日通过ATM机转账收取了被害人阿某某3万元订金。随后,被告人洪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已判决)、薛某甲、孙某某(已判决)5人前往山东购得一辆号牌为蒙BC****白色丰田霸道车,并在河南汝阳县汽修厂为该车加装了车辆定位器以方便后期跟踪被害人顺利实施作案。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洪某某、陈某某、袁某某、孙某某轮流驾驶蒙BC****丰田霸道车,张某某、薛某甲,薛某乙(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轮流驾驶一辆黑色福特轿车,8人一同从河南洛阳市出发沿高速公路前往成都。次日凌晨3时许,按照事先分工,由陈某某和袁某某负责前往交易地点,以257500元的价格将蒙BC****丰田霸道车出售给被害人阿某某。交易完成后,陈某某、袁某某搭乘火车返回河南汝阳,由张某某等6人根据手机定位显示驾驶黑色福特轿车搜寻到达蒙BC****丰田霸道车附近,后张某某、薛某甲、郭某某下车欲使用蒙BC****丰田霸道车备用钥匙将车辆盗走时,发现车灯闪烁,遂逃离现场。 盗车未遂后,张某某等6人又通过手机定位继续跟踪蒙BC****丰田霸道车至G318线天全县绕城段,见周围人车较少,张某某使用手机控制蒙BC****丰田霸道车断油断电,迫使车辆熄火停车,待被害人阿某某离车寻求援助时,张某某、薛某甲、薛某乙、郭某某再次携带备用钥匙前往欲将车辆盗走,在盗窃过程中,被害人阿某某返回,再次盗窃未遂,继续跟踪被害人伺机作案。2O17年12月20日19时许,张某某等人预计好被害人阿某某的驾车路线后,让被告人洪某某、孙某某驾车前往拦截作案,而被告人洪某某也在明知车上人员有作案动机的情况下与孙某某驾驶福特轿车将张某某、薛某甲、薛某乙、郭某某四人搭载至小河乡甘溪坡(小地名)岔路口后,驾车离开现场。20时许,被害人阿某某驾驶蒙BC****丰田霸道车经过甘溪坡路段时,事先在此地设伏的张某某再次使用手机控制该丰田车断油断电迫使其熄火停车。接着,同案人员薛某乙和郭某某携带辣椒喷雾剂跑至车辆驾驶室旁将被害人阿某某从车内拉出并使用辣椒喷雾剂朝被害人阿某某面部喷射,使其丧失反抗能力,待被害人阿某某被控制后,张某某使用手机恢复该丰田车的供油供电并将车内物品丢弃在路边后,由薛某甲驾驶抢得的蒙BC****丰田霸道车搭载众人逃离现场。一周后,陈某某、薛某甲、张某某再次将抢回的蒙BC****丰田霸道车开往徐州以19万的价格将该车售出。事后,张某某分得赃款3万元余元,薛某甲分得赃款24500元,薛某乙分得赃款2万余元,被告人洪某某、孙某某、袁某某各分得赃款2000元,郭某某分得1500元,剩余赃款由陈某某获得。2O18年3月15日,蒙BC****丰田霸道车被理塘县公安局挡获。经四川精准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蒙BC****丰田霸道车价值297500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洪某某向河南省汝阳县公安局三屯派出所投案。2020年4月5日,天全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洪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洪某某户籍证明、投案自首证明,车辆挡获经过,车辆扣押材料,车辆信息,车辆转让协议材料,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阿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陈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郭某某、薛某乙、袁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车辆价格鉴定意见书;7.洪某某作案地点辨认笔录,洪某某辨认袁某某、郭某某笔录,扎西泽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张某某、孙某某、郭某某、薛某甲辨认现场笔录;8.高速公路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伙同他人抢劫公私财物,价值29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东
检察官助理:山玉华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洪某某(188379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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