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甲系宝安区**街道**股份合作公司商住楼B、C栋的外墙承包商。2014年5月开始聘请了洪某乙等49名员工进行施工,在工程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告人洪某甲于2014年10月8日预支工程款17万元后逃匿。经核实,被告人洪某甲共拖欠洪某乙等49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45457元。经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多次责令(张贴书面通告、电话联系、短信通告等方式)被告人洪某甲支付工人工资,但被告人洪某甲仍不支付相关工人的工资。被告人洪某甲于2019年1月24日在江西九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甲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洪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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