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某挪用资金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40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重庆**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20年6月12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日、6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洪某某在2017 年11月至2018 年2月期间,受聘任重庆**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路**号,实际经营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附**号)**,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经营公司汽车租赁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四川**新能源公司等客户公司将车辆保证金和租车费用汇至洪某某的私人账户和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将**公司应收取的车辆保证金和租车费用挪作他用,并把公司交给自己的启动资金2万元挪用他用,二项挪用金额共计1801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何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洪某某供述和辩解;

  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荣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