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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69********,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公司**所职工,家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2007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3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3时许,在歙县**镇**旅游集散中心施工现场,**村**组潘某某以施工未完善为由要求现场施工人员停止施工。被告人洪某甲(施工负责人)到达现场后与潘某某发生口角,二人互相拉扯后,洪某甲用右手朝潘某某头面部击打数次,造成潘某某左眼部位红肿以及鼻子流血受伤。潘某某当日到歙县**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月15日经安徽省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3日,歙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洪某甲赔偿被害人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9万元整,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洪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 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洪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害人潘某某陈述;

4. 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歙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被害人潘某某歙县**医院就诊病历及原始伤情记录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裕忠

检察官助理:潘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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