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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洪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单县**镇**庙**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5时许,在单县**镇**村,该村村民被告人洪某某和被害人沈某某在田地里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卷骂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洪某某持镰刀将沈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洪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洪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鉴定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检察官助理:黄绍辉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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