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村**围**巷**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9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洪某某与同伙刘某某来到揭阳市榕城区**街道办事处***村**鸭脖烧烤店吃饭。凌晨4时多,被害人李某某和罗某某也到场吃饭。过了一会儿,洪某某的女朋友聂某某等人到场与洪某某、刘某某一起吃饭。罗某某与聂某某都是贵州人,遂一同喝酒。洪某某、刘某某对聂某某的敬酒行为不满,后洪某某一方与罗某某发生争吵。期间洪某某打电话给陈某甲,要求其到场帮忙,陈某甲拒绝。李某某听到洪某某要叫人来帮忙,也打电话叫人来打架。期间洪某某离开了一会儿,剩下罗某某与刘某某在争吵继而发生打架。过了一会儿,洪某某又回到店里与罗某某交谈,试图了解情况。后李某某叫来的六、七名贵州男子到达现场,刘某某走出门口时李某某、罗某某跟随出去,并与到场的六、七名贵州男子一同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后洪某某准备离开现场时,李某某等人又过来将洪某某拦下并与洪某某发生斗殴。过程中,洪某某持一把水果刀向冲上前来的李某某身上捅了一刀后暂离现场。洪某某再返回现场时,对方的人都离开了,洪某某也就将所持的水果刀丢弃在烧烤炉附近,然后离开现场。
经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者李某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伤残九级。2019年9月10日,洪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证明材料、警情信息表;3.证人刘某某、符某某、龚某某、张某某、夏某某、陈某乙、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丙、聂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伤残九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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