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洪某甲在昆明市五华区**村**号门前,因堂兄洪某乙先动手殴打其面部,便上前与洪某乙相互殴打。被害人洪某乙被殴打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洪某甲于2019年7月17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082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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