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0时许,被害人唐某甲与男朋友杨某某及朋友谢某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村**路**号**鱼店内饮酒吃饭,遇到蔡某甲、张某甲与被告人洪某某在隔壁桌饮酒。因杨某某与蔡某甲之前相识,杨某某过去向蔡某甲敬酒,在敬酒时引起洪某某不快,与杨某某发生争吵拉扯,谢某某想拿一个破啤酒瓶砸洪某某,张某甲想将谢某某拦住未果,遂用酒瓶打了谢某某的头部,后双方被劝开。杨某某与唐某甲等人离开餐厅,洪某某随后跟着追上前去要打杨某某,杨某某闪躲开,随即洪某某一拳打在被害人唐某甲的头部,导致唐某甲摔倒在地。经鉴定,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蔡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笑杏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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