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鹤检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鹤峰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鹤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2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洪某某(有器质性人格障碍,具有部分责任能力)在鹤峰县容美镇风雨桥头摆棋盘与他人下象棋,下午3时许,因被害人熊某某在下棋过程中嫌洪某某技术不佳,双方产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过程中洪某某将熊某某左耳廓咬掉后吐在附近地面上,经他人劝告洪某某才停止对熊某某的殴打。经鉴定,熊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恩精鉴所【2018】精鉴字第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鹤公司鉴【2018】法医临床095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案件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刚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因病取保候审于***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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