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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5〕53号

被告人洪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69********,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五河县**局职工,住五河县**镇**路**号**号。2014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30日5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因和本市**镇**村居民蔡某某发生债权债务及情感纠纷,到蔡家用砖头砸毁蔡家家院大门的门锁,进入蔡家后,将蔡的衣服、床上用品堆放在卧室内地板上点燃,同时烧毁蔡家卧室内的大衣柜、空调、显示器等物品。次日被告人洪某某再次到蔡家用砖头砸蔡家大门门锁,未能砸开后离去。同年6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携带锤子到蔡某某家将蔡家大门门栓、室内不锈钢门等物品砸坏。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蔡某某家被损财物于价格鉴定基准日的损失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153元。

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洪某某向明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3.证人阚某某、姜某某、蔡某某、杨某某等证言;

4.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5.案发经过、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军

2015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住五河县**镇**路**号**号。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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