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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550号 

  被告人洪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村**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洪某甲为牟取非法收入,在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村塘边里东片64号其楼房中开设一麻将赌场,以麻将牌等为赌具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俗称:抽水)。至同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参赌人员陈某某慰等人被现场抓获,被告人洪某甲“抽水”牟利共人民币约600元。2020年4月16日洪某甲前往池尾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某某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某某、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2.证人吴幼妹、庄某某、陈某某慰、朱某某梨、纪某某、甘某某双、洪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洪某甲的某某和辨认笔录;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某某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文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洪某甲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认某某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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