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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涉嫌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147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曾因盗窃于2019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百货**楼**网咖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偷走张某某的一部VIVO X7型手机(价格无法评估)后迅速逃离现场。当晚,洪某某登录被害人的手机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冒用被害人名义,向被害人亲友借款共计人民币2600元。

2019年6月7日7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夜市**网吧内,趁被害人文某某熟睡之际,偷走文某某的一部金某某手机(价格无法评估)后迅速逃离现场。

2019年7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网咖**号机位,趁被害人卜某某熟睡之际,偷走卜某某的一部银白色VIVO X5型手机(价格无法评估)后迅速逃离现场。民警接报后经视频研判于2019年7月24日晚将洪某某抓获归案,次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洪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村**区**巷**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涉案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终止鉴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文某某、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梓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见卷二12页);

4.涉案赃款赃物均未缴获;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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