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2********,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4日被昌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昌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月中旬,被告人洪某某为清理自己土地上的林木,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刘某甲的蓝色山河牌150型挖机,指挥杨某某驾驶该挖机将自己位于昌江县**镇**村委会**村东北面土地上的林木全部挖倒。经鉴定,被挖毁林木总蓄积量为17.7482 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挖掘机(照片);
2.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昌江县林业局采伐核查情况的说明,及林木被毁位置图、工作时间记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李某某、杨某某、谭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自行修复造林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洪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德伟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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