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江检诉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因涉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某甲,广东圣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洪某某来到阳江市江城区德信华城南门***门口停车场,看到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QRX****的大众小汽车的右后座车窗没有关上,经上车翻找财物后,偷走该车后备箱里的两瓶红酒,一个装有约204197.1元人民币、一份旅游合同、阳东区**乳品有限公司票据等物品的黑色双肩包。
二、2018年12月下旬某天凌晨,被告人洪某某来到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德信华城小区南门口时,看到被害人简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粤PZV****的现代小汽车没有关好车窗,于是进入车内偷走中控台储物格里一个装有约 200元人民币现金及物业费收据等物品的棕色钱包。
三、2019年3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洪某某来到阳江市江城区愉景花园**酒吧门口,拉开被害人施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AK2****的宝马小汽车的车门,上车翻找财物,偷走被害人放在副驾驶座储物格里的一个装有1800多元人民币、五张 50元面值的人民币纪念币、400多美元、200多欧元以及多个国家钱币等物品的价值230元蓝黑色迪赛牌钱包(已缴获)。
四、2019年3月15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洪某某来到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酒店停车场时,看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C17****的奔驰小汽车没有关好车窗,于是从车窗伸手进车内,偷走车内一件价值342元人民币的圣希梵牌外套(已缴获)。
五、2019年3月15日凌晨4时20分许,被告人洪某某来到阳江市江城区南恩濠江路*巷**号门口,拉开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QE6****的本田小汽车车门,偷走车内中控台储物格里的一个装有4500多元人民币、400多元港币等财物的钱包、一顶标示有数字“20”字样的鸭舌帽(已缴获)以及小车后备箱里一个仿冒LV品牌的挎包(已缴获)和挎包内的一只白色U盘(已缴获)。
六、2019年3月24日凌晨4时14分许,被告人洪某某来到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花园门口,拉开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粤Q3A****的奥迪小汽车车门,偷走车内一件黑色、一件蓝色的羽威牌羽绒服、一个红色、一个黑色腰包等物品。
七、2019年4月间,被告人洪某某偷走被害人冯某某放在其车牌号为粤QCF****的日产途乐小汽车上的一只装有洗面奶、数据线等物品的价值447元的黑色宝马双肩包 。2019年5月17日,民警在被告人洪某某家中搜获冯某某被盗的上述物品。
八、2019年4月13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洪某某来到阳江市江城区马曹路**商务酒店停车场,拉开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QUN****的奔驰小汽车车门,偷走车内中控台储物格里的300多元人民币、副驾驶座储物格里装有一条价值1108.53元人民币的铂金项链(已缴获)、一只价值2359.44元人民币的铂金手镯(已缴获)的首饰盒以及相框相片(已缴获)等物品。
九、2019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洪某某来到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新平花园**街**号门口,拉开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A55****的奔驰小汽车车门,偷走车内1000多元人民币现金、一只卡西欧手表、一只高仿欧米伽品牌手表(已缴获)。
十、2019年4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洪某某来到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酒店门口的停车场,拉开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QWM****的宝马小汽车车门,偷走车内中控台里220多元人民币现金及一个装有约100元人民币、收款收据(已缴获)等物品的黑色七匹狼钱包。
十一、2019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洪某某来到阳江市江城区城北南排村委会排后新寨**巷**号门口,拉开被害人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QHK****的马自达小汽车车门,偷走车内副驾驶座储物格里一个装有2角人民币、4元马来西亚币、220元越南盾、转账收据等物品的价值1190元的LV牌棕色格子钱包(上述物品均已缴获)。
十二、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洪某某来到阳江市江城区兴达小区**座**楼门口,拉开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QEY****的吉利帝豪小汽车车门,偷走车内中控台储物格里一个装有70多元人民币、身份证(已缴获)、银行卡等物品的价值92元的保罗威特牌钱包(已缴获)。
十三、2019年5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洪某某来到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南路**门口时,看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QD5****的本田锋范小汽车的车窗没有关,于是进入车内偷走一个价值83元的Mr.ace Home黑色新款韩版时尚双肩背包及一个装有200多元人民币、100多元港币、40元泰铢(已缴获)、港澳通行证、身份证(已缴获)、银行卡(已缴获)等物品的价值164元的棕色袋鼠牌钱包(已缴获)。
十四、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洪某某来到阳江市江城区狮子山**路**巷**号门口,拉开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QFA****的英菲尼迪小汽车车门,偷走车内中控台储物格里一个装有600多元港币、130多元泰铢(已缴获)、银行卡(已缴获)、汇款单(已缴获)、消费单(已缴获)等物品的价值1680元的菲拉格慕钱包(已缴获)及副驾驶储物格里一只价值130元的棕色寇驰牌钱包(已缴获)。
2019年5月17日,公安民警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将洪某某抓获,当场在洪某某居住的房间里查获被害人廖某某、简某某、施某某、叶某某、黄某某、谢某某、陈某丙、张某某、沙某某、戴某某、梁某某、唐某某、冯某某上述被盗的部分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缴获的赃物等物证;2、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绍
2019年9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柒册、光盘拾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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