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040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3196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暂住本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再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0日18时33分许,被告人洪某某在本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塘路,发现被害人李某甲双手持物品走过,而外套右口袋放着一部手机,便尾随在李某甲身后,趁李某甲不注意,将其放在外套右口袋的苹果8plus手机盗走。洪某某盗走手机后,于当天19时56分许到本市龙华区**手机维修店,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卖给店主李某乙。民警于2018年12月11日零时许,在本市龙华区**街道**村**区**栋**房将被告人洪某某抓获,并通过微信收款记录,找到**手机维修店,缴回李某甲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的苹果8PLUS 64G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739.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从李某乙处搜查扣押的玫瑰金色iPhone8 plus手机一部(已发还给被害人)。2.书证:洪某某人员基础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监控视屏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京东购物订单详情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孟某某、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书: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价格鉴定意见书;8.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以及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院印)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