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洪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488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6日6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网咖,趁上网人员祝某某熟睡之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手机(红色OPPO牌,型号R11,内存64G)和一个充电宝盗走。

2.2018年12月16日6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网咖,趁上网人员曲某某熟睡之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手机(黑色OPPO牌,型号A73,内存64G)和一个白色充电宝盗走。

3.2019年1月10日4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网咖,趁上网人员吴某某熟睡之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手机(灰色Iphone6 PLUS)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1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网咖,趁上网人员黄某某熟睡之时,将其放在电脑桌前的两部手机(白色小米NOTE5X、米色魅族NOTE5)盗走。经鉴定,被盗魅族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5.2019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网吧,趁上网人员余某某熟睡之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手机(蓝色VIVO Z3,内存64G)盗走。

6.2019年1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网吧,趁上网人员李某甲熟睡之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深蓝色努比亚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7.2019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便利店,以买烟为名,趁店主陈某某不注意之时,将其放在收银台前的一部手机(银灰色魅族MX5 16G)盗走。经鉴定,该被盗魅族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 

经鉴定,被告人洪某某作案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灰色魅族手机一部、深蓝色努比亚手机一部;2.书证:洪某某的户籍信息及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曲某某、吴某某、黄某某、余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的价值鉴定意见、精神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及指认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缴获的涉案手机现保存于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