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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5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区**街**号底商。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于2019年12月21日被延边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移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本案犯罪地为延吉市,且量刑在无期徒刑一下,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于2020年3月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8月份,被告人洪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林某某(已判刑)、史某某(已判刑),以每人4万余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通过伪造担保人身份证件、担保房屋产权证的手段,为企图前往韩国非法滞留打工的包某甲、1办理了为期一个月的韩国旅游签证,致使包某甲、栾某某成功偷渡到韩国并非法滞留打工。

2、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洪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林某某(已判刑)、史某某(已判刑),以每人4万余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通过伪造担保人身份证件、担保房屋产权证的的手段,为企图前往韩国非法滞留打工的包连生、包某乙办理了为期一个月的韩国旅游签证手续,致使包某乙成功偷渡到韩国并非法滞留打工。包连生前往韩国后被韩国有关部门发现,随即被遣返回国。

3、2014年2月份,被告人洪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林某某(已判刑)、史某某(已判刑),以每人4万余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先后为企图前往韩国非法滞留打工的纪某某、薛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办理了为期一个月的韩国旅游签证,致使薛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三人成功偷渡到韩国并非法滞留打工。纪连贵前往韩国后被韩国有关部门发现,随即被遣返回国。

作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共分得3万余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其女儿经营的餐厅内,被黑龙江省五常市八家子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辨认笔录、转账汇款查询单、移交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复印件、出入境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

2.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白某某、继某某、包某丙、高某某、赵某某、李某乙、陈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林某某、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洪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朴泰男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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