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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洪XX,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镇平县人民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镇平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洪XX窜至镇平县,以购买玉石为由,通过陈XX介绍在苏XX店内看玉石。后洪XX和苏XX、陈XX通过协商以一百零五万元的价格购买苏XX等人的玉石,该玉石为俄料白玉,重十五公斤左右(经查购买价为98万元)。洪XX在和苏XX协商好价格后以天色已晚银行关门为借口,要求第二天支付货款,并以玉石还需再研究为名将该玉石随身携带。2011年4月3日晚,洪XX趁苏XX、陈XX不在宾馆之际携带玉石潜逃,后洪XX为赌博将骗取的玉石抵押4万元,并未赎回。因无实物,物价部门对玉石价值鉴定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X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洪X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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