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52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92********,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被告人洪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被告人洪某某以在合肥市庐江县恒大悦龙台房产公司从事房产销售工作,作为员工有低价认购新房源的福利取得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至11月间,洪某某虚构继续认购新房需要房款、认购的新房需要装修、投资商铺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财物。至案发,被害人孙某某在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栋**室的家中,先后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向洪某某转账120余万元,所骗钱款均被洪某某用于赌博。
2.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洪某某谎称在庐江县×他人合伙承包工程项目,虚构投资小区商品房门窗、绿化树苗、健身器材、塑胶跑道、广场绿化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89840元,所骗钱款均被洪某某用于赌博。
3.2019年10月,被告人洪某某虚构自己在庐江县公安局给领导开车,需要帮助单位采购物资、礼品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共计人民币167100元,所骗钱款均被洪某某用于赌博。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洪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8000元,赔偿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2.证人任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洁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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